夫妻離婚,子女監護權歸誰?-徵信社-天下徵信社

夫妻離婚,子女監護權歸誰?

夫妻離婚,子女監護權
民法第一○八四條規定:「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,有保護及教養的之權利義務。」
對於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和教養,不僅是父母的權利,
也是父母的義務,原本應該是雙方共同行使負擔。
但是在父母離婚時,通常父母不再住在一起,所以未成年子女由誰來保護、教養,就須好好商量了。  

「監護」是指包括身心監護、財產監護及對子女的代理權在內。
夫妻離婚後,對於子女的監護,如果以協議方式離婚,
可以由夫妻雙方協商約定子女由誰監護,並明白的寫於離婚協議書內即可,
如果協議不成,可以訴請法院來裁定之。

在舊法裡,對於子女監護較偏向丈夫,許多婦女受限於此,
有苦說不出。終於在婦女團體要求之壓力下,
親權行使條文在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有了大幅更改,較符合男女平等原則。

如今新法保障了父母在爭取子女監護權部份已是勢均力敵,
母親不再是爭取監護權的弱者,法院在做裁定之時,
得為子女之利益為考量,法官會依民法第1055條之一所列五款,
依據兒童的年齡、性別、健康狀況及兒童自己的意願,
父母的年齡、經濟狀況、職業、品德及意願等條件,
並參酌社工人員所作的訪視報告,考量子女之最佳利益來決定子女的監護權的歸屬;
父或母的經濟條件並不是評量適任監護與否的唯一標準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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