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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婚外籍配偶想居留,監護權成關鍵

作者
寫於
竹科家暴

外籍配偶離婚後的監護權

外籍配偶如果在取得身份之前離婚,往往因為難以取得監護權而無法獲得居留權。
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秘書長鄭凱榕指出,
外配的經濟問題、托育問題與監護權環環相扣,而沒有監護權的外配,也很難獲得居留權。

家暴離婚不得居留

根據目前法令規定,沒有生小孩的外配,
除非已經取得家暴令或是因為家暴而判決離婚,否則不得居留台灣。
但有生小孩的外配也未必能取得居留權,這是因為外配在離婚後很可能無法取得小孩監護權

徵信社指出,一般而言,有生小孩的外配,
在離婚後可以區分為取得單獨監護權、取得共同監護權以及未取得監護權3種情況。
外配如果取得單獨監護權或共同監護權,就能取得居留權。
但如果外配沒有取得監護權,又不是因為家暴判決離婚,同時也沒取得家暴令,
就會被遣送回國,離婚外配只能定期來探訪子女。

由於監護權與居留權相互掛勾,因此是否能取得監護權
就成為外配能否繼續留在台灣的關鍵。但在外籍配偶尚未取得身份證之前,
許多僱主因為不熟悉法令,不敢用沒有身份證的外配,
擔心日後會發生勞資糾紛,造成外配找工作有相當大的困難。

找不到工作又沒保人

問題是外配找不到工作,不但造成經濟的困難,更會影響監護權的取得。
如果外配沒有謀生能力,法院往往不願意將監護權判給外配,離婚外配只能離開台灣。
另一方面,外配即使找到工作,有辦法經濟獨立,
法院也未必會將監護權配給外配。
鄭凱榕指出,這是因為由於外配的人際資源較少,
法官會質疑外配在工作時,無法辦法將小孩托育;
或是考量外配即使有收入,但收入如果不足以支付保母費時,
法官也不會將監護權判給外配。

外配居留台灣還有另一個嚴重困難,鄭凱榕表示,由於離婚外配居留台灣需要有人做保,
但台灣人普遍不喜歡替人作保,因此外配往往難有保人。
目前僅能以社工作保的方式,讓這些外配能在台灣繼續居留。

由於外配離婚後,在經濟、監護權、居留權三者容易形成惡性循環。
因此台北市婦女權益促進會理事長、律師吳宜臻,
就提出姊妹合作社共同協力保姆制度,希望藉由組織外配合作社,
讓外配能在花費極低的情況下,也能享有保姆服務,
讓外配在離婚時,能有較佳的籌碼取得監護權以及居留權。

我們重建被遺忘的台灣女性經驗。我們推動福利權和平等權。我們全力倡導多元家庭,如單身、同志、單親家庭都能得到平等之資源分配。我們希望共同為老年婦女謀出有尊嚴的晚年。
台灣社會在過去三十多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、社會急遽的變遷,婦女的處境有很大的改變,傳統的男女性別角色面臨許多挑戰。教育程度的提高、經濟的獨立自主,女人已不再像從前那樣沒有什麼選擇機會。隨著社會的進步,又加上女人有了自主的條件,我們期待新的性別平等社會逐漸形成。然而,性暴力、婚姻暴力的問題,工作上的男女不平等對待,女性貧窮化及老女人的貧困孤單,女嬰的蒸發......等事實,在在都顯示台灣婦女人權仍然很差,婦女處境亟待改進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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